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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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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颁布时间:2002-10-13 实施时间:2003-01-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4号 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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